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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14-10-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纳税人向12366反映: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六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代建代管,其代建费不属于营业收入,不应交税,但地税局一直在征收这部分税。
  经请示省局答复:电力公司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39号)规定,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小区建筑面积收取新建住宅配套电力设施建设费,电力设施建设费统一收取,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性质属于受政府委托履行代收代管职责,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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