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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处关于明确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2014-03-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税源监控局:
  在"两个行业、两个税种"专项治理过程中和近期各单位提出的业务问题,经市局研究,暂明确如下,待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明确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不论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
  4、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6、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
  7、分包人纳税义务的时间。总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单项或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时,分包单位所承包的那部分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即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问题
  1、契税:一是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准确核实计税价格。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把土地出让金、各种补偿费用、市政配套费等一并计征契税。二是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2004]13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房屋购买环节契税,逐步建立以购房者自行申报纳税为主的管理模式。对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商品房购买环节的契税限期在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缴纳入库,未缴纳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耕地占用税: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占地情况,所占土地原属性为耕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等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及时补征税款。
  3、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售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应交付使用的当月末。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或按照合同约定应将已经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人占有、使用,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三、各类商场、批发(集贸)市场房产出租征收房产税的政策依据
  1、基本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具体依据:"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冀地税发[2003]83号)。"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冀地税发[2003]43号)。
  四、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切实抓好"两个行业、两个税种"的管理,要抓深、抓细、抓出成效。各单位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做法,市局将给予表彰和推广。各单位于5月20日前上报"两个行业、两个税种"阶段性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吴剑平邮箱。总结内容要详实,数字要准确。对于工作进度缓慢,开展不利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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