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13〕286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付通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营业税税目认定的请示》(呼地税字[2013]282号)收悉。经研究,中付通公司从事的预付卡业务,实质是由持卡客户与商户完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而该公司为持卡客户和商户提供了代收代付款项和资金结算的服务,对此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其营业额为从事预付卡业务实际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