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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项目

2013-06-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疆自治区地税公告〔201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营业税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需报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需备案的,应当在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营业税减免申请(备案)时,应取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和专项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专项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进行申请(备案)时,根据本公告所列营业税减免项目的规定,提供专项资料。
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资料提供人签章。
五、同一纳税人分别有营业税报批和备案减免项目的,应分别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同一纳税人分别有两项以上(含两项)营业税报批或备案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六、营业税减免项目管理采取项目审批(备案)与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度核查时,纳税人应提供如下备查资料:
(一)分项目减免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及减免税额明细账;
(二)提供各项劳务开具的发票或者其他结算凭证;
(三)政策规定收入需上缴的,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或出具的收款证明;
(四)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境外劳务的结汇证明;
(六)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2.备案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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