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7〕17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转让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发[2007]2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精神,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虽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但其销售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销售不动产的解释。
因此,对纳税人租用或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销售的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