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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1-05-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 〔2010〕94号),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并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
  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的,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拖拉机及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六、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税务登记工本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的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国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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