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06-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三、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