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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4-06-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地税字〔2004〕131号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转让土地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4〕137)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主要业务是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出让工作,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建设用地储备库,以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出让成交价按规定扣除土地收购前期成本和各种税费后的净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务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呼市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对其“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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