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5〕172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农管局实行两田制改革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5]188号)收悉。经研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批复如下:
你市农管局为了解决职工社保问题,推行“两田制”改革,将土地划分为社保田和租赁田。社保田配置给已加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场在册在职职工,作为统筹单位和个人每年应缴纳社保费的补偿;租赁田用于对农场职工和长期居住农户租赁经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因此,对农管局推行“两田制”改革出租土地免征营业税。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