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1〕268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伊克昭盟鑫通建筑公司垫付工程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伊地税发〔2001〕36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伊克昭盟鑫通建筑公司承建的达拉特旗七中五层宿舍楼已完工,但一直未与甲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业务,工程用款全部由该公司垫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对伊克昭盟鑫通建筑公司承建的达拉特旗七中五层宿舍楼,在工程完工后仍未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应以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结算时间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