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9〕390号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公司柜台承包经营行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巴地税发[2009]24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商贸公司将商场内的楼层划分不同的区域,指定商品类别,将柜台承包给承包人进行经营,各承包人服从商贸公司的管理,统一收银,商贸公司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和管理费。对商贸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中包含的代收代缴的税金、水费、电费和取暖费,属于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价外费用,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