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8〕17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8〕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提供的“特种货物武装运输”业务,属于兼有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应税行为,实际上是以运钞车武装押运为主的保安服务。为减少划分,简化征纳手续,对其提供“特种货物武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提供的“武装守库服务”和“执勤服务”业务,如符合财税〔2003〕16号和辽地税发〔2005〕15号、86号文件对劳务公司按差额征收服务业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对其可按规定以其实际取得的佣金额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