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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2-12-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新地税函〔2012〕28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8月31日起废止。
  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就部分地区反映的一些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以人力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采摘)、脱粒、植物保护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农田斗渠修建、加固、防渗、清淤工程及与斗渠配套的建设工程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农业排灌工程。农田以外的建设工程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农业排灌工程。
  "农业排灌工程"免征营业税项目属于经县(区)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项目。
  三、森林防火作业属于"植物保护"的范围。
  四、物业公司从事垃圾处置业务收取的垃圾清运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代征)代缴税款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六、金融机构代理理财产品(国债除外)来自上级的手续费收入,应在金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通告、会议纪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中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通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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