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营业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01-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闽国税发〔2001〕2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局直属单位:
  近日,部分地方询问,对金融企业新拓展的"代客理财","受托申购新股"业务应如何计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能够提供委托方明细名单、投入资金的明细情况,申购股东的股票帐户和资金户头清单、中签股上市收益分配明细表,且名称一致的,可按"金融经纪业"处理,即金融企业按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或虽提供但上述资料不一致的,金融企业申购新股的资金又无法分清自有资金和吸收社会资金从事此项业务的,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证券买卖进销差价计征营业税。
  三、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