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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2012-05-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渝地税发〔2011〕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暂免收取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及期限
  发票工本费免收对象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附件2)执行,符合重庆市微型企业标准(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为准)的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程序
  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如实填列相关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的,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薄》核准信息页加盖“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在征管信息系统“自定义属性”下勾注“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已标注“微型企业”的不另勾注)以便识别。已备案登记免收发票工本费的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时免收其发票工本费。
  三、印章规格、制作及表格下载
  “免收发票工本费”印章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40mm×15mm,字体为仿宋,由各单位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制作和发放。《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重庆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表格下载”-“发票管理类”栏目下载打印。
  四、宣传落实,提高备案登记效率
  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是落实中央和重庆市市委、市政府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认真落实。鉴于正式实施在即,准备时间较短,各单位要尽快开展宣传工作和启动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效率,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2.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3.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农、林、牧、渔业
  50-500
  50以下
  工业
  20-300
  300-2000
  20以下
  300以下
  建筑业
  300-6000
  300-5000
  300以下
  300以下
  批发业
  5-20
  1000-5000
  5以下
  1000以下
  零售业
  10-50
  100-500
  10以下
  100以下
  交通运输
  20-300
  200-3000
  20以下
  200以下
  仓储业
  20-100
  100-1000
  20以下
  100以下
  邮政业
  20-300
  100-2000
  20以下
  100以下
  住宿业
  10-100
  100-2000
  10以下
  100以下
  餐饮业
  10-100
  100-2000
  10以下
  100以下
  信息传输业
  10-100
  100-1000
  10以下
  100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00
  50-1000
  10以下
  50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100-1000
  2000-5000
  100以下
  2000以下
  物业管理
  100-300
  500-1000
  100以下
  500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100
  100-8000
  10以下
  100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10-100
  10以下
  注:此表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整理
  附件3: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含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免收工本费的相关依据(申请人填写)
  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申请人申明:以上数据是根据本企业(个人)情况填报,我确信是真实的。以后年度如不符合免收发票工本费条件,自愿申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负责人:            财务人员:             公章(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备案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管理员签字:                      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申请人提交申请前一年底数据为准,营业收入以提交申请前上年数据为准。
       2、本表一式三份,管理、征收机关各一份,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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