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的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该规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营业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