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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1994-01-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豫税发〔1994〕29号
 
各市地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考虑到金融保险业的特殊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
  (1)属于银行、保险公司系统的,县及设区的市,由县、区支行(办事处)、支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省市地各级银行、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业务,由各级银行、保险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金融保险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关于纳税人承包的省内跨县、市建筑安装工程纳税地点问题
  我省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我省境内跨市县工程,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我省境内跨市县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的划分比例,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3、关于营业税计税价格公式中成本利润率问题
  《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除按(一)、(二)核定其营业额外,还可以按照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根据我省情况,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确定为8%。 
 
河南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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