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发字〔1994〕第138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第一条规定中所说的科研单位是指经市地以上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全民、民营及其他科研机构。
河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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