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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12-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濮地税发[1998]157号
 
各县、区地税局、直属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附件: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饮食业营业税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发票的管理 税人必须使用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单,严格管理,以票控税。 1、设立专用发票领用分户、分类明细帐; 2、实行验旧领新,双方签字制度; 3、实行限量领购制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数量领购,一般不得超过5本; 4、纳税人按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5、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或保管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条:税源管理对全市饮食业纳税人,按经营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登记造册,分户建档,并设立税源台帐。第五条:营业额的确定采取专用发票和订菜酒水单并用的办法 1、对帐目健全,能如实反映全部经营收入的纳税人,按帐面资料记载的内容确定其营业额,实行查帐征收; 2、对帐目不健全,部分使用专用发票但不能准确提供计税营业额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按以下公式核定营业额:计税营业额=当期专用发票金额+当期外欠帐款+(当期专用发票金额+当期外欠帐款)X未用票比例。市局测定“未用票比例”为30%—150%,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可在此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3、对小吃、夜市等小饮食摊点,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坐落位置,实行分等级管理,采取个人申报、典型调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等方法确定其营业额,实行核定征收。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帐簿,健全帐目,并按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第七条: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纳税,一经发现,按偷税处理。 各级稽查部门要加强稽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第八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停歇业和延期缴纳税款,具体程序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地税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接受饮食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没有取得专用发票的,不得税前列支。第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征管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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