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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8311、5288电话信息台”营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1998-0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沪地税一[1997]148号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电话信息台”是利用电传设备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其开办的声讯服务每笔业务收入有二分构成,一部分为普通通话费,属电话局收入,第二部分为声讯服务费,属电话信息台收入。目前本市有“8311、5288电话信息台”,其声讯服务费均委托市电话局向客户收取,其中声讯服务费的97%部分,收取后返给电话信息台,3%部分为电话局收入,作坏帐准备。根据本市情况,对“8311、5288电话信息台”委托电话局收取的声讯服务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00号文规定,应由电话信息台依声讯服务费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以后新办的电话信息台,情况类同的,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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