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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工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0-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局不断接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反映,在对电力建设工程营业税征收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不够明确,造成税企双方对其“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存在分歧,要求省局尽快予以统一,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预(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现就电力建设工程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基本划分
  1、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熔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2、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P型形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器、各种雷针、各种电崩、铁壳开关、电铃、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二、纳税人从事电力建筑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 力的价款在内;从事电力设备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三、纳税人承揽电力建设工程,其“建筑”和设备“安装”劳务,必须分别项目、分别收入进行校算,对未分别核算或不能提供准确核算资料的,一律按“建筑”项目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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