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我省技术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技术贸易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单位和个人技术合同收人的认定登记和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必须依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和相关附件,到省科技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省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并受理由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单位提出的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各地(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科协、省总工会、省专利局受省科技行政部门委托,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
二、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合同收入后,应使用“江西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桉定的技术性收入,认真填写发票中的“合同成交总金额”和“技术交易金额”。
三、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技术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进行认真、严格的分类和核算,并填写“技术合同收入分类核算单”,连同:“江西省技术合同登记表”“江西省技术合同审定清单”和技术合同文本,一并提交省或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由其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单位提交的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各地(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
省或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交付的有关材料,经审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江西省技术合同收人(技术转让、开发)免征营业税审定证明单”。
四、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人申请办理营业税的具体免税程序依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2000]65号)《江西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人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科委、省地税局赣科发市字[1996]231号和赣科发市字[1997]213号通知即行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