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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8-11-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赣地税函〔2008〕17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3年11月5日起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规定:“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除税收政策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擅自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规范程序,依法征管
  对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核定其个人所得税额时,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规范核定工作程序,确保税负核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核定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个体工商户相关成本费用,科学合理测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确无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简并征期,优化服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盈利水平低,信息获取能力差,各级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要按照“三个服务”的要求,耐心宣传解释税法,客观科学核定税负,适当简并征期,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及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体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地税机关形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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