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0〕12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征。为加强对空置商品住房的营业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空置商品住房的竣工日期,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及合格以上等级)证书上所署的发证日期为准。
二、只有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方可享受有关营业税免税政策。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含2001年1月1日)签订空置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收取预收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纳税人在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附带销售的车库、车位、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各地要加强对空置商品住房的减免税管理,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