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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征收营业税的人防经费范围的通知

2004-05-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苏地税函〔1999〕17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苏财税[1998]7号)的规定,人防部门取得的人防经费巳被列入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为进一步明确不征收营业税的人防经费的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人防经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
  (二)应征缴的人防建设资金;
  (三)应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利用人防工程(包括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的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五)取得的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二、除上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列入人防经费的项目外,各级人防部门因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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