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1999〕17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苏财税[1998]7号)的规定,人防部门取得的人防经费巳被列入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为进一步明确不征收营业税的人防经费的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人防经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
(二)应征缴的人防建设资金;
(三)应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利用人防工程(包括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场地、技术等为社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所取得的人防平战结合收入;
(五)取得的损毁、拆迁人防工程的赔偿收入、库存物资溢价收入、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二、除上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列入人防经费的项目外,各级人防部门因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