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4〕3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对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除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外国企业或外国个人从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必须按规定报经省局进行审核外,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全部下放由省辖市级(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下同)及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税减免税的管理,认真审核,建立审批台帐,并按规定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的落实及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1]122号)中关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