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07〕400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境外机构支付担保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7〕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大赛璐(南宁)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向境内金融企业贷款,并由境外的总公司为其作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总公司从该公司取得的担保费,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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