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0]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广西保险营销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兄弟省市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保险营销队伍在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每人3000元/月提高到每人5000元/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