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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一)

1999-08-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京地税企〔1999〕41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京财法〔2022〕1508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京财会[1999]9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1999〕95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强化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按照市政府要求,我们根据《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0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本“核算办法”实施后,各出租汽车企业一律执行本办法,不得再执行其他相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增设、合并会计科目的,必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必须确保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四、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应督促实行行业管理的出租汽车企业,严格贯彻本“核算办法”。对未执行本“核算办法”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依照财政部颁发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及近年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办法。
   二、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所有出租汽车企业。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按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核算办法依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出租汽车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核算办法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出租汽车主管部门。
   月份、季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企业按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六、本核算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市财政局修订。
   七、本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32 221 应交税金
1 101 现金 33 223 应付利润
2 102 银行存款 34 229 其他应交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35 231 预提费用
4 111 短期投资 36 241 长期借款
5 112 应收票据 37 251 应付债券
6 113 应收帐款 38 261 长期应付款
7 114 坏帐准备 39 262 住房周转金
8 115 预付帐款 40 272 专项应付款
9 118 应收补贴款     三、所有者权益
10 119 其他应收款 41 301 实收资本
11 122 在途材料 42 311 资本公积
12 124 材料 43 313 盈余公积
13 125 燃料 44 321 本年利润
14 129 低值易耗品 45 322 利润分配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四、成本类
16 139 待摊费用 46 401 辅助营运费用
17 151 长期投资 47 411 营运间接费用
18 161 固定资产     五、损益类
19 165 累计折旧 48 501 营运收入
20 166 固定资产清理 49 502 营运成本
21 169 在建工程 50 532 补贴成本
22 171 无形资产 51 550 所得税
23 181 递延资产 52 551 其他业务收入
24 191 待处理财产损益 53 552 其他业务支出
    二、负债类 54 56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 201 短期借款 55 561 营运税金及附加
26 202 应付票据 56 571 管理费用
27 203 应付帐款 57 572 财务费用
28 204 预收帐款 58 581 投资收益
29 209 其他应付款 59 591 营业外收入
30 211 应付工资 60 592 营业外支出
31 214 应付福利费    

   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加、减少或合并。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120备用金”科目。

  2.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26外购商品”科目。

  3.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210存入保证金”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在途材料”科目,增设“121材料采购”和“131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5. 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核算。

  6.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7.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8.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232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9.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

  10.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限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其中:(1)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2)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中清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支票的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的由签发人送交银行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及时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如在付款期满前提前付款,应于通知银行付款之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8、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

  9、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汇率。折合汇率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日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

  企业向银行结售或购入的外汇按银行买入、卖出价折合与按折合汇率折合产生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月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应比照外币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六、需要建立偿债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外币偿债基金户”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企业根据规定按负债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人民币向银行购入外汇建立偿债基金的,按实际购入的外币金额与企业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以该偿债基金偿还债务时,应按选定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外币偿债基金)户”科目。

  月份终了,该账户的余额也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的款项。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时,应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企业向银行申请开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营业结算表和汇出单位的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账。有信用卡业务的企业应在“信用卡”明细科目中按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种类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下同),应单独核算。企业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购入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企业发生的除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如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委托贷款,应在本科目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度终了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委托贷款等的实际成本。

  第112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经营旅客运输、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等业务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应交税金”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材料、燃料时,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应计未收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后,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第113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经营旅客运输、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等业务而应收取的款项。

  二、企业营运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如果债务方发生暂时性财务困难,企业无法收回到期应收账款,经与债务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务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企业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2、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重组前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

  3、以债务方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债务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抵偿债务,按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该项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预收的账款。

  第114号科目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提取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为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115号科目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

  二、企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第118号科目 应收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应收补贴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到的应补贴款。

  第11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第122号科目 在途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货款已支付,燃料尚未运到或材料、燃料已运到,尚未验收入库材料、燃料的采购成本。

  二、企业发生在途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在途材料收到或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燃料品种设置明细账。也可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第124号科目 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轮胎内胎、外胎、垫带、各种消耗性材料、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的燃料、低值易耗品,应在“燃料”“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的90%、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材料负担的税金、外汇价差和其他费用。

  以上第1、5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

  三、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材料”“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营运费用”“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投资者投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领用或销售、加工发出的材料,借记“营运成本”“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四、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第125号科目 燃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和车存的各种燃料,包括各种用途的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可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库存;

  2、车存。

  三、验收入库的燃料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燃料(库存)”科目中核算。车辆领用燃料时,借记本科目(车存),贷记本科目(库存);月末根据实际耗用,借记“营运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车存)。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领用燃料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

  四、本科目其他核算方法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五、实行满油箱制核算办法的企业,可以不设“库存”“车存”明细科目。

  六、不储备燃料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库存未用燃料的实际成本。

  第129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科目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时,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等科目。报废时,收回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期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四、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低值易耗品,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

  五、低值易耗品应按照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时在库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七、对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金额明细核算的企业,也可以使用“五五摊销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支付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材料以及剩余的材料,应按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剩余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材料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等费用,以及加工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完成材料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材料的运杂费等。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营运间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15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企业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账。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然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5、股权投资差额;

  四、股票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买股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认购股票付款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认购股票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年度终了,按分享成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投资(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按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企业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企业按应分担的份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确认本企业应分担的份额,一般应以本科目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与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相等后,才能将分享的利润再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实际恢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被投资企业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并在本科目(股票投资)明细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投资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按分享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准备),贷记“资本公积一投资准备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作相反会计分录。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股票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该差额应在年度终了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股票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企业取得股票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摊销时,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投权投资差额)。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股票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改权益法的年度终了,将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包括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的外币折算差额等),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股票投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

  5、转让或收回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与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损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来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五、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有债券利息的,应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溢价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企业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账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价值,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收到偿还的现金部分,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六、其他投资的账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其他投资)明细科目下设置“投资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其他投资所生的成本。

  2、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投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我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材料”“燃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货币资金,按投出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增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处理;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应将再次评估增值在原评估减值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未抵销的增值,增加资本公积。

  长期投资再次评估如为减值的,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若该项投资原为评估减值,其减值继续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的通知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分派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5、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如收回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为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燃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确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计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投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长期投资的价值。

  第16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管理和核算依据。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1、经营用固定资产,分设下列明细科目:

  (1)营运车辆:包括各种旅客运输车辆等。

  (2)通讯设施:包括业务电话、指令电话、紧急电话系统等。

  (3)房屋及建筑物:包括车库、油库及直接管理控制房屋等。

  (4)维修设备:包括各种维护、养护、修理设备等。

  (5)其他: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录音设备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税金、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川,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六、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七、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第165号科目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三、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五、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第16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企业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第169号科目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含增值税)。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单设“工程物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含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辅助营运费用”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账单,补付或补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企业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五、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

  六、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和外购工程物资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71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企业有偿取得的营运线路、出租车辆营运许可权,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行开发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投资者作为产资本或者合作条件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接受捐赠的,应按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企业用已入账的无形资产向外投资,应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向外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转让的为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不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如转让的为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结转该项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将各种无形资产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第181号科目 递延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其他递延费用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递延资产的摊余价值。

  第19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清理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盘盈的各种材料、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盘亏的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盘盈、盈亏和毁损的各种材料,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营运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材料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应自“材料”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外,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企业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企业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

  第201号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借入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入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以承兑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抵付货款时,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燃料”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如为带息票据,应于年度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未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未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年度终了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金。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利目。

  企业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

  二、企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等科目。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分录。

  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接受劳务供应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接受劳务供应单位补付的款项。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设置“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明细科目,进行明细会计核算。

  1、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扣除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因承包者造成车辆损坏修复时支出的费用,保险企业赔偿以外的部分,用车辆价值保证金补足,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承包期满后,车辆按年审标准验收合格后返还车辆价值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车辆价值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承包者上交的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承包期间承包者未按时交足承包费扣减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科目;承包期满返还营运收入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营运收入保证金”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结余。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营运成本”“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入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福利费的结余,借方余额为福利费的超支额。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应交营业税

  2、应交个人所得税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交增值税

  5、应交房产税

  6、应交车船使用税

  7、应交土地使用税

  8、应交所得税

  9、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其差额,贷记“营运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变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企业购入材料、燃料等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燃料”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借记“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销售货物,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差额,贷记“营运收入”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变税金——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计算出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工资中扣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利润,贷方余额为未支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未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如实际支出数小于已预提数时,期末应冲回成本、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第251号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一年期以下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债券面值;

  2、债券溢价;

  3、债券折价;

  4、应计利息。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日。

  六、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七、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购建成本,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第262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二、企业取得的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支付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应由企业交纳的部分,借记本科目,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日,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借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六、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详细记录住房基金的各种来源及用途。企业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可用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在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272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有关部门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和小型租赁企业的承租方收入。

  二、本科目可以设置下列两个明细科目:

  1、专项拨款

  2、承租收入

  三、企业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核销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企业,期末按照合同规定计算出承租方的收入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租金、抵扣承租方预付的生活费,发给承租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部分,转作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专项拨款和尚未支付的承租方收入以及尚未结转的盈余公积金。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单位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投入的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资本溢价

  2、接受捐赠资产

  3、住房周转金转入

  4、资产评估增值

  5、投资准备

  三、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作为资本溢价。收到投资人实际缴付的资本时,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及结构件”、“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按规定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企业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周转金转入)。

  六、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投出资产的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材料”、“燃料”、“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规定将原记入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资产评估增值),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因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所引起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权益法下,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企业应按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准备);被投资单位资产重估、外币折算等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企业应按分担的份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八、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九、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操作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结余。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企业应将“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营运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成本”“营运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损失,则作相反会计分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2号科目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三、发生利润分配业务时:

  1、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2、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3、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企业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总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的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辅助营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辅助生产部分生产产品和供应劳务(如制造工具、备件,修理车辆、供应水、电、汽等)所发生的辅助生产费用。没有此项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二、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材料”“燃料”“银行存款”“营运间接费用”等科目;月终,按照规定的分配标准由各项业务负担时,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辅助生产部分及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费用项目设置专栏。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辅助营运费用。

  第411号科目 营运间接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不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没有此项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本科目。

  二、发生营运间接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等科目。

  三、月终,应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当月发生的营运间接费用,借记“营运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营运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收入。

  企业应当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实现营运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企业对旅客运输业务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营运车辆的型号进行明细核算。

  五、实行内部单车承包经营的企业,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运收入”科目。

  第502号科目 营运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出租汽车企业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二、企业经营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燃料”“材料”“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应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

  三、发生的事故费用,应单设项目进行核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赔偿款项,应冲减事故费用项目。

  向保险企业投保收回的赔偿收入,以及应由事故对方或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对于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企业可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出应付事故费用,列入当年的营运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待事故结案时,将实际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营运成本。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运输工具类型或单车设立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32号科目 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0号科目 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二、企业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一般可采用“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三、在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的数额交纳所得税。实际交纳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51号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等取得收入。

  二、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账。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按照其他业务的种类,如“车辆修理”“材料备件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等设置明细账。

  第552号科目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营运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相关的成本、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经营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能直接计入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材料”“银行存款”“燃料”“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不能直接计入的,可先在“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核算。月份终了,再将这些费用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本科目,贷记“营运间接费用”“辅助营运费用”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种类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560号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年度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企业由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由于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561号科目 营运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营运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月末,企业计算出应负担的营运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71号科目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审计费、租赁费、修理费、诉讼费、咨询费、商标注册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费、坏账损失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坏账准备”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72号科目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固定资产价值内,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8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转让或收回其他投资时,如转让或收回的是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如转让或收回的是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燃料”、“无形资产”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59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营运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转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9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营运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流动资产非常损失、捐赠支出、赔偿金、违约金、投资评估减值、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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