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3〕2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等行为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上市公司按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照2‰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七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印花税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