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9-08-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函〔1999〕121号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9]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为稳定、完善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制发的证书。就其目前的用途和性质来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暂不征收印花税。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