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0-09-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皖地税函〔2000〕213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你于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三[2000]4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石油分公司)由于炼厂结算方式改变,由过去炼厂直接对省内各地市县石油分公司结算,改为炼厂只对省石油分公司结算,再由省石油分公司对各地市县石油分公司结算,实际上是省石油分公司从炼厂购进石油,再销售给各地市县石油分公司。对此,炼厂与省石油分公司、省石油分公司与各地市县石油分公司订立的石油购销合同、协议、调拨单等均应按购销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征收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对省石油分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问题,根据“税不重征”原则,应按扣除各地市县石油分公司已缴纳过印花税的实收资本后的金额计征。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