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按照《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冀地税发〔2004〕6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修改)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公告如下: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合同类型 |
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 |
购销合同 |
市区按企业购销金额的6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20;各县(管理区)按按企业购销金额的50或按企业销售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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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或承揽金额的70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的100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的100 |
货物运输合同 |
运费金额的100 |
财产租赁合同 |
财产租赁金额的100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费用的100 |
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的100 |
财产保险合同 |
保费收入的100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金额的100 |
产权转移书据 |
产权转移金额的100 |
本公告自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