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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9-04-0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辽地税行〔1999〕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各市提出的有关税政问题,经全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会议研 究讨论,现对印花税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理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不贴花。
  二、关于进、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签订贸易合 同或有关协议。因此,对能够提供合同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或不便提供合同的,可按其进出口货物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按照《印花税细则》和国税发〔1994〕095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在华未设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的设备引进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地缴纳印花税。国内企业未在合同签订地贴花的,应在企业所在地补缴印花税。
  四、关于资金帐簿贴花问题
  对未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可按其注册资金核定计税依据,以率计 征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对按规定设置资金帐簿的企业,按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即按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贴花(原已贴花的,就增加的部分资金补贴印花)。
  五、关于装修装璜业合同贴花问题
  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装璜装修内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其它装璜装修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六、关于承包租赁或转让出租汽车合同贴花问题
  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个人的,由承包租赁双方按财产租赁合同 贴花完税;承包租赁期满,出租车产权转让给个人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完税;一份合同同时记载承包租赁和产权转让两项事宜的,应于合同书立时按上述两个税目 计征印花税。
   房地产财税网注:印花税法规定: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七、关于广告合同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广告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应以合同所载金额扣除代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八、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难以按标准确定计税依据的,可按“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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