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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

2022-07-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的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内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标准,结合我省印花税征管实际,制定下发本公告,明确印花税的具体纳税期限,同时按照《14号公告》废止有关文件的精神,废止《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对公告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对公告第一条的说明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体表现之一就是逐步简并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公告规定境内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在授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了申报频率,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对于不经常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对公告第二条的说明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发生变化将导致纳税人产生营业账簿印花税纳税义务,此种情形不经常发生,为减少纳税人申报频率,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对公告第三条的说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属于偶发性业务,适宜采用按次申报缴纳的方式。同时,考虑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即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其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以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四)对公告第四条的说明
  明确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保持一致,符合《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
  《14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为此废止我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制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纳税人无法据实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保持一致。除本公告明确我省印花税纳税人纳税期限事项外,其他有关印花税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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