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 星期四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07-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9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有关“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7日
  相关解读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