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花税征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9-11-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印花税征管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签订的购销、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只有品种数量,没有单价,无法计算金额的,每份凭证可暂按五元贴花,待结算时再补贴印花。
  凡是暂按五元贴花的凭证,单位必须按合同顺序填写合同登记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
  二、以房屋投资并按期取得固定报酬、不负盈亏签订的各种名称的协议(如联营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三、房产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建成的商业网点房屋,尚未移交房管部门,而将房屋使用权转让出去收取各种名称费用协议,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四、易货合同反映双方的购销数量、金额,应按购销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五、企业合并、分设的资金账的贴花问题
  (一)企业合并,其中一方不改变名称,合并前各自的资金账已贴花完税的,并入的资金不再贴花。原企业撤销重新建立新企业的,应按新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税贴花。
  (二)企业改变名称(不论何故),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其资金账应按规定贴花完税。
  (三)企业分设,新建单位的资金账,应按规定贴花。
  六、各专业银行代理中央金库、地方金库业务设置的账簿暂免贴花。
  七、各级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为企业办理结算往来的账簿,应按其他账簿每册贴花五元。
  八、已到期终止的应税凭证仍在继续使用,不再书立新的凭证,对原凭证应按规定重新贴花。
  九、非金融机构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贴印花。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