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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6-1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甬地税二〔2006〕26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条款废止,第一条关于“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以及“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参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22号)精神,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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