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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04-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全省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前款所列纳税人发生的涉及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开发等的购销金额(不含增值税)为印花税核定依据。
  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二、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印花税具体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见附件《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购销金额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有关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印花税税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印花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做好核定资料的收集保管,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促进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四、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五、纳税人纳税情形发生变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适用据实贴花(含汇总贴花、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变更征收方式的下一个征收期按变更后的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六、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缴的税款,或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内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当期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七、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或申报缴纳。
  八、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印花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便于主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等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规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文件第四条规定情形,严格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条件和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对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的相关纳税规定,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公告》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核定依据和核定征收应纳印花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公告》明确了全省各地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比例幅度。为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稳定,维持纳税人现有税负不变,《公告》所附《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核定比例幅度基本保持各地现行比例不变。
  《公告》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十四条关于税款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情况变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要求,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印花税的处理等。
  三、执行时间
  按《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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