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税发字〔1991〕105号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对我区各部门在区内主办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所签合同不涉及其他省、市、区的,在签定合同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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