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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8-11-2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一、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二、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6日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分别减按70%、40%征收。为做好市政府减负政策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需要对部分行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1、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70%比例核定征收。 
  2、商业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40%比例核定征收。 
  公告中未涉及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仍按《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268号)第一条所列比例核定征收。 
  三、执行时间 
  由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降低符合条件的工、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因此,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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