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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9-06-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办税时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印花税纳税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对于纳税人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其印花税纳税期限从转登记的下一个季度起按季申报。
  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印发)第十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压缩办税时间,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拟制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发)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现《公告》中明确了税务机关确定税额较小的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适用范围
  根据政策依据,《公告》中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且税额较小的标准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将采取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期限由按月调整为按季。
  (二)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的申报期限衔接问题
  为保证纳税人申报属期连续不间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采取核定征收缴纳方式的,当季仍采用按月申报方式,自下个季度起调整为按季申报。若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不再适用按季申报。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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