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7〕130号
百色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电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百地地税报〔1997〕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列举的凭证,如购销合同,技术合同等,才属于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把供电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既不属于购销合同,也不属于其他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我们意见,对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广西地税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