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1日 星期三
  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地方税收政策印花税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7-07-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81

桂地税字〔2007〕513号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境外公司在我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不属于税收管辖对象,因此国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境外公司暂不征收印花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与境外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国内企业无代扣代缴印花税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