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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04-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冀地税发〔2002〕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样式)
  2.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样式)
  3.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样式)
  4.《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电子版使用说明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的主管机关,负责受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查批准、到期催缴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短期货款拖欠影响正常缴费的;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并于每月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提出缓缴申请,连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缓缴的险种、金额、费款所属时间以及缓缴的期限和理由,且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并签章通过。
  第六条  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如下证明材料:
  (一)进入法定破产整顿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应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生产经营困难停发、欠发或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报告;
  (四)灾情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事故证明;
  (五)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货款拖欠情况证明;
  (七)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证明及所有银行账户的对帐单、上期资产负债表;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缴费单位缓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要严格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缓缴申请符合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缴费单位按规定填写后,报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八条  缴费单位经批准缓缴的费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缴费单位经批准缓缴的费款,在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如数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缓缴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超过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强制征收。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超过缴费期限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采取征缴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强制征收。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缴费单位因短期货款拖欠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申请缓缴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且设区市及其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省直属征收局管辖的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设区市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的权限由各市局自定。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同一险种的应缴费款,符合缓缴规定条件的,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缓缴一次;需要再次缓缴的.必须逐级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缓缴申请在缴费期限内予以审批。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管辖范围内的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省局审批的,直接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其他各市管辖范围内的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省局审批的,主管县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对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签署意见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复核后,于每月八日前将《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电子版通过地税广域网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在征期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广域网回复缴费单位所在的市局。各市局于征期结束后五日内将正式报批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按规定将费款缓缴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做好缓缴费款的核算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进行审批。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由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届满"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超过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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