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7〕16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 [1997]95号)精神,现将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纳费申报表的使用,按照省局冀地税征函[1996]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征管,建立健全征收台帐、报表等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楚,管理规范。
三、各市局于每季度后十五日内向省局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情况季报表(分娱乐业、广告业),年终将征管、收入情况以简要文字总结上报省局。
四、其他有关征管事宜结合冀财税率[1996]第42号文件执行。对征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一处反馈。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