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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2021-06-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内税发〔202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于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缴费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应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暂时无法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或代征单位,向产生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缴费人或代征单位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须在办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单》。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及《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单》,在限缴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按有关征收标准,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报送征收信息清册。缴费人自行申报的,由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核定缴费数额后,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通知单》,缴费人持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部门征收窗口自行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或代征单位开具缴费凭证。 
  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采用中央非税票据。缴费人通过开户银行手工转账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费人通过税库银电子缴款的,税务部门给缴费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根据相关部门业务需要在非税票据备注栏中注明缴费项目名称等内容。主管部门依据缴费凭证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税收票证样式见附件)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采用委托代征方式的,原则上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如水、电、燃气、物业企业、环卫、城管等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并及时拨付。 
  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原执收(监缴)单位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开具缴款通知单,通知缴费人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八、各级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高效的工作联席机制,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征收标准,简并征期,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工作,积极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快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应征缴款信息及时交互。各级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两项非税收入的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相关参数,确保两项非税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应缴入库。 
  九、各级税务部门可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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