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指导意见,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和“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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