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指导意见,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和“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8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有关规费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