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河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划转至河南省税务系统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划转的非税收入,具体征收管理机关如下:
(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网河南省电力系统代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暂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属地各市县税务机关协同管理。
(四)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应缴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应缴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小浪底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五)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河南省中服进口免税商品有限公司应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金水区税务局征收管理;河南民航商贸有限公司应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征收管理。
(六)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河南丰利石化有限公司应缴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国家税务总局范县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非税收入的申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使用《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附件2)。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各项非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六、对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河南专员办申报办理。以后年度的汇算清缴,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七、涉及误收误缴、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及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工作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南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后的征管与服务事项,便于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制定的必要性
开展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工作,是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要求,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因此,河南省税务局对划转至河南省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了细化明确,以公告形式进行了统一公布。
三、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七个方面内容:一是划转的具体项目和时间;二是按照属地原则相应确定划转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三是划转项目对应的申报表单;四是缴费人申报缴费的具体方式;五是缴纳期限和顺延规则;六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4项非税收入的汇算清缴安排;七是划转项目的退库办理方法。
四、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