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综〔2011〕第4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 → 地方税收政策 → 有关规费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